凡持有“平安卡”(即修畢《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6BA(2)及第6BA(4)條所指的安全訓練課程而獲發的有關證書)的建造業工人均可按其所屬工種和技術水平申請以下類別的註冊:
| 註冊類別 | 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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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註冊熟練技工 (指定工種) |
持有條例內所指由建造業議會訓練學院或建造業訓練局(建訓局)或職業訓練局(職訓局)所頒發的技能測試證書或其他指明的認可資格(例如其他認可的註冊、證書或牌照等)。 |
| (2) | 註冊熟練技工(臨時) (指定工種) |
申請人尚未持有第(1)項的資格但能證明已具備不少於6年*親自進行相關工種的工作經驗。 |
| (3) | 註冊半熟練技工 (指定工種) |
持有條例內所指由建造業議會訓練學院或建訓局或職訓局所頒發的中工工藝測試證書或其他指明的認可資格。 |
| (4) | 註冊半熟練技工(臨時) (指定工種) |
申請人尚未持有第(3)項的資格但能證明已具備不少於2年*親自進行相關工種的工作經驗。 |
| (5) | 註冊普通工人 | 持有效平安卡。 |
*按《條例》規定,總年資可計算至有關條款的生效日期,即20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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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版(只含工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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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版(包括工作描述,所需證書) |